连续加班后猝死,难定工伤引深思

陈某某系某货运公司员工,任现场管理一职。2022年7月24日-28日期间,陈某某连续数日均加班至凌晨3点多,28日中午,陈某某因多日高强度工作自感身体不适,遂向领导请假在家休息两日。陈某某在家休息期间,某货运公司仍对其安排大量工作,陈某某一直在家线上处理工作。7月30日,按排班陈某某本应下午4点上班,但货运公司却要求其8点前就前往运输现场参与重要工作的处理。陈某某按要求身着工作服并携带工作用品前往现场,却不幸在途中突发疾病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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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违法分包,欠薪责任难逃

某建筑公司总承包三水某楼盘的建设工程项目后,与黄某签订了一份《分包合同》,约定将其中1-4号楼框架工程项目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黄某承包施工,合同对施工内容等进行了具体约定。之后,黄某招用杨某等10名工人进场施工。施工结束后,黄某尚拖欠杨某等劳动报酬达123648元。经多次催要无果后,杨某等人申请了法律援助,三水区法律援助处受理后指派我所邓泳颜、何芷韵律师为杨某等10人提供法律援助。经过紧张有序的准备,邓律师、何律师为杨某等人申请了劳动仲裁,列某建筑公司为被申请人,黄某为第三人,请求裁令建筑公司与黄某对杨某等人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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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照顾不周,同伴适当担责

2021年10月2日晚上,甲、乙、丙等人在某饭店聚餐饮酒,餐后又去附近一酒吧饮酒聊天。聚会结束后,甲烂醉如泥,乙、丙扶甲到酒吧对面马路坐下。丙提出乙送甲回家后先行离开。乙多次想拉起甲上自己妻子的车,但因力气不够而导致甲摔倒,乙放下甲后也自行乘车离开。次日,甲在路边酒醒后感觉头痛前往医院就诊,经头颅CT检查,被诊断为中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左额颞部头皮挫伤、左侧肘部皮肤挫伤。甲为此报警,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警方最终未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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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货款不应混淆,个债各还无需共担

刘某与潘某系朋友关系,潘某曾通过妻子账户从刘某处借款20万元,约定了较高利息,后归还了10万多元,余款94745.24元因周转困难一直无力归还。另外刘某还因采购河沙向潘某支付过两笔10万元河沙款,但潘某也未及时交货。后刘某以潘某曾借款40万元,后未全部归还为由向法院起诉潘某及潘妻,请求判令二人连带清偿借款本息合计426941.24元。潘某认为刘某主张的本金中的20万元并非借款,主张的利息也过高,且该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无需偿还。潘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了巫作荣律师、梁够实习律师代理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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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似是而非 劳动报酬不予支持

吴某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自己从 2022年 5月3日至 2022年9月13日期间在某建筑劳务公司从事带班工作,向建筑劳务公司主张上述期间的劳动报酬51600 元。而公司方认为吴某仅与该公司股东梁某存在合作关系,由梁某承接项目,吴某安排人员施工,双方对项目利润按照比例分配。公司与吴某之间并无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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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方频繁修改图纸,供货迟延不属违约

某公司作为供方、李某作为需方于2022年3月21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交货时间、运输方式、付款方式、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及双方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约定某公司在4月15日为李某供应烟筒角钢支架(以下简称产品)若干,价款合计296670元。李某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周内支付首期款5万元,交货后次日再支付余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是按照李某提供的设计图纸来制造产品的,李某支付首期款后,多次修改设计图纸,某公司直至 5 月 16 日才完成产品的制作,比约定交货时间迟延了一个月。按照约定,李某应于 5 月 17 日向某公司支付余款246670元,但李某却拒不收货,也不支付余款。公司决定通过诉讼途径向李某追索货款,遂委托我所巫作荣律师、梁够实习律师代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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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建设项目,不属重复收费

案涉地块的原权属人为骏升公司,骏升公司于2013年就地块上的“骏升商业广场项目”向某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申请规划审批。审批通过后,自然资源局向该公司征收了该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4136984.82元。后骏升公司因资金困难无力完成开发建设,遂于2017年2月将案涉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取得案涉地块土地使用权后,于2018年3月向自然资源局就案涉地块上“迈豪大厦项目”申请规划审批。审批通过后,自然资源局就“迈豪大厦项目”向房地产公司征收配套费4199043.38万元。房地产公司缴费后认为前手骏升公司既已缴费,自然资源局对同一地块再次征收同种费用属重复收费,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自然资源局的征收行为,并责令该局返还已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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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行为性质,成功避免刑责

刘某因怀疑自己妻子与唐某有染,为泄愤损毁了唐某的车辆。由于现场无监控,唐某明知系刘某所为也无从追究,但一直怀恨在心。2020年10月27日晚,唐某酒后又想起自己车辆受损一事,越想越气,遂前往刘某楼下,对刘某的车辆也实施了破坏。刘某为此报案,由于该处的监控拍摄到唐某的损车过程,很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唐某实施了刑事拘留。唐某家属焦急万分,通过熟人介绍,委托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的谭招娣律师为唐某寻衅滋事案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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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债权未确定,代位权难行使

朱某某挂靠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村委会的村道维修工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价款并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村委会向建筑公司直接支付工程款。朱某某承包到工程后又将工程整体转包给邓某实际施工,并约定朱某某向邓某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村委会将工程款全额支付给了建筑公司。由于邓某迟迟未能从朱某某处收到工程款,遂向法院起诉朱某某,法院最终判决朱某某应向邓某清偿工程款。由于朱某某不履行生效判决,邓某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未能执行到分文。后邓某得知村委会向建筑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而建筑公司仅向朱某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邓某认为差额部分毫无疑问是朱某某对建筑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但朱某某怠于追索该债权,邓某又向法院对建筑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在尚未对朱某某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自己承担直接清偿责任。建筑公司与邓某素无来往,对邓某的起诉感到莫名其妙,于是委托我所巫作荣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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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尽规范,货款仍可追索

黄某是佛山市三水区某标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安排向刘某某、叶某某向某五金店购买五金材料。五金店自2014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间向黄某供货,黄某仅向五金店支付了部分货款,余款屡催未果。后五金店委托我所巫作荣律师起诉黄某向其立即支付货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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