淼律释法丨贯彻罪刑相当原则,以理链接回归之路

承办律师: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吴凯沦律师

【案情起因

2022年6月,邓某亮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吴某重等人在佛山市三水区周边地方通过购买手机再出售的形式实行非法转移诈骗款项,经公安机关侦查办理后,将参与人员逮捕查办,后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随后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通知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上述人员辩护。

在接到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吴凯沦律师为被告人之一吴某重的辩护人。

【案情概述】

吴凯沦律师通过会见和阅卷了解到,2022年6月份开始,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邓某亮组织被告人潘某汉、吴某远、吴某重和周某、潘某、岑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三水区等地通过购买手机再出售的方式帮助转移诈骗款项。首先被告人邓某亮、潘某汉、吴某远、吴某重寻找手机店铺,商议以人民币 5100元至52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iPhone 13手机,在获得商家提 供收款的银行账户后,通过共同加入的“CR 集团”工作群告知群 内上家人员,待诈骗分子诈骗被害人转账至商家银行账户后,便及时到手机店铺提取相应数量的手机,随后由被告人邓某亮或潘某汉等拿至佛山市南海区彦祖千淮手机维修店,以人民币4750元至483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吴胜淮。经公安机关侦查办理后,将参与人员逮捕查办,后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在阅读案件卷宗和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存在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系自动投案,并且在审讯期间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2、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4、被告人吴被告人退出赃款人民币4900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检察院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10、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 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13.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17、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根据上述规定及吴凯沦律师的办案经验,检察院的量刑明显过高,未做到罪刑相适应。

为此,承办律师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吴某重可以适用缓刑,最终在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之下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在庭审中认同并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修改了量刑建议。最后,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采纳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吴某重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

【办案手记】

被告人虽然一时不慎走错了路,但我们不能因为他曾经犯错就敷衍了事,作为一名专业的律师,切实维护受援人的权益是无时无刻都需要铭记的。本案既体现了承办律师专业的办案能力,也凸显了承办律师的敬业态度。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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