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前积极辩护,洗脱不白之冤

捕前积极辩护,洗脱不白之冤

承办律师: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冯卓斌律师

涉嫌罪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南海区某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推出一批土地公开交易,其中有一块90亩的集体农用地是某股份社的征地留用地,根据该地块的《土地发包公告》,该地块是用于电器生产项目,竞得者需进行土地平整后才能向政府申请落实建设用地指标,即办理“农转用”。

李某对该项目用地有投资意向,就参加了竞投并成功竞得该地块。由于该地块上有相当面积的鱼塘,需要填土平整,李某就找到从事投资中介的张某请其找人填土。张某通过上述《土地发包公告》及股份社与李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确认了该地块将会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现在确需进行土地平整,遂辗转几层关系找到某公司将鱼塘填平。后该地块的建设用地指标未能落实,填土行为受到了自然资源部门的查处。自然资源部门认为李某、张某的填土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线索移交给了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李某、张某刑事拘留。张某家属收到拘留通知后焦急万分,在熟人介绍下委托我所黎霞律师、冯卓斌实习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为张某全程辩护。

辩护律师的观点:

张某的行为并不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构成。

一、该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业用途的主观故意。镇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上的《发包公告》和《租赁合同》均显示案涉地块发包后是用于非农建设,只是因建设用地指标暂时没有落实,需要先行平整。另外张某还曾帮助过一家有意竞投案涉地块的电器公司办理过投资准入申请,只是后来因竞投失利而无果。上述事实充分证明张某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案涉地块是可以办理“农转用”的,填土属于农转用之前必不可少的土地平整工作,可见张某完全没有有非法占用农地的主观故意。虽然后来用地指标落空,但不能以此结果倒推张某具有非法占用农地的主观故意。

二、该罪的客观要件是非法占用农地,改变农地用途必须达到数量较大,并且造成农地大量毁坏的后果。张某填塘所用的全是泥土,虽然改变了鱼塘用途,但并未进行硬底化,后果是可逆的,更不存在农地大量毁坏的情况。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张某被立即释放。

办案体会:

  • 高度重视捕前辩护 侦查阶段的捕前环节公认为是刑事辩护的最佳时机,但由于无法阅卷,律师因信息匮乏而感到无从辩护。解决之道唯有早会见、勤会见,一方面是为了了解基本案情,捕捉有利信息。另一方面要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应对讯问。会见结束后,辩护律师要及时整理会见笔录,还原案件事实轮廓,在此基础上应尽早形成辩护意见书提交给办案民警。需要注意的是,律师不应等到报请批捕后才提交辩护意见,因为侦查阶段的程序信息不够透明,等待容易错过辩护时机。向办案民警提交的捕前辩护意见,按规定需附卷归档,同样可以成为检察院审查逮捕的重要参考。
  • 必要的调查取证应积极为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虽有风险,但不应一概视为畏途。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其自我辩解时,如了解到相关书证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则应大胆调取,因为调取书证的风险是最小的。本案辩护律师在会见中得知张某是基于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的信息及此前协助其他公司办理项目准入的事实而相信填土行为的合法性,会见后即上网查询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信息并下载打印出相应的文件,另外还以案涉地块为关键词搜索到了生效裁判文书,证明了该地块属于征地提留地,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转为建设用地。辩护律师将上述交易平台截图、文件、生效裁判文书整理好,连同辩护意见书一并提交,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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