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性虐,无关猥亵

自愿受虐,无关猥亵

承办律师: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冯卓斌律师







涉嫌罪名:强制猥亵、侮辱罪

案情:

潘某与其女下属数次发生关系后,在最后一次发生关系时,为了追求刺激,潘某尝试了施虐行为,女方无明显抗拒。事后,女方自觉受辱,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对潘某立案并实施刑事拘留。潘某的父亲委托了我所吴凯沦律师、冯卓斌实习律师为潘某全程辩护。

辩护律师观点:

  • 违背被害人的性意志是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本质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是指行为人为了追求性刺激直接对他人或被害妇女实施传统性行为以外的扣摸、搂抱、污损、殴打等侵犯身体行为。就犯罪构成而言,该罪行为人主观方面应具有追求性刺激的目的,侵犯的客体是他人或妇女的性自主权,客观方面必须通过暴力、胁迫等方式实施了侵犯被害人身体的行为,实践中则有多种表现形式。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违背被害人的性意志是强制猥亵、侮辱罪本质特征。

二、潘某的性施虐并未违背女方的性意志

首先,案发前双方已数次自愿发生性关系,而且是女方自己开的房。其次,是双方在微信上沟通过玩性虐待一事,潘某亦表示如不接受就算了,女方报之以调侃,却未明确拒绝。三是案发时,潘某确实对女方实施了性虐,女方受虐表现较为顺从,并未表现出明显的反抗或拒绝。上述事实足以表明女方在最后一次发生性关系时是自愿受虐的,潘某实施的性虐待并未违背女方的性意志。另外潘某实施的性虐待是依附于双方的性关系而存在的,不能脱离性关系的自愿性去评价性虐待的合法性。

检察机关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对潘某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办案体会:

  • 要紧扣犯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进行辩护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行为特征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暴力性,而性虐待的表现形式也具有暴力性。如受虐者事后反悔,自愿型性虐待很容易因其外在暴力特征被客观归罪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与自愿型性虐待的核心区别就是有无违背被害人的性意志。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应深入了解施虐者与受虐者的关系背景以及受虐者事前及事中的行为表现来判断性虐待是否违背了受虐者的性意志,从而找到辩护空间。
  • 捕前辩护要有只争朝夕的时机意识  由于疫情原因,辩护律师对潘某的会见很不顺利,第一次会见由于限时未能充分沟通,了解到了大概信息但不够完整,第二次会见直到报请批捕第六日才得到安排。辩护律师深知捕前辩护的重要性,在第一次会见后就向侦查机关出具了辩护意见,在辩护意见中积极建议侦查机关调查收集对潘某有利的证据线索。在得知案件移送检察院批捕后,律师立即向检察院提交了不捕意见书,不拖不等,紧跟诉讼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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