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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受虐,无关猥亵
承办律师: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冯卓斌律师
涉嫌罪名:强制猥亵、侮辱罪
案情:
潘某与其女下属数次发生关系后,在最后一次发生关系时,为了追求刺激,潘某尝试了施虐行为,女方无明显抗拒。事后,女方自觉受辱,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对潘某立案并实施刑事拘留。潘某的父亲委托了我所吴凯沦律师、冯卓斌实习律师为潘某全程辩护。
辩护律师观点: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是指行为人为了追求性刺激直接对他人或被害妇女实施传统性行为以外的扣摸、搂抱、污损、殴打等侵犯身体行为。就犯罪构成而言,该罪行为人主观方面应具有追求性刺激的目的,侵犯的客体是他人或妇女的性自主权,客观方面必须通过暴力、胁迫等方式实施了侵犯被害人身体的行为,实践中则有多种表现形式。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违背被害人的性意志是强制猥亵、侮辱罪本质特征。
二、潘某的性施虐并未违背女方的性意志
首先,案发前双方已数次自愿发生性关系,而且是女方自己开的房。其次,是双方在微信上沟通过玩性虐待一事,潘某亦表示如不接受就算了,女方报之以调侃,却未明确拒绝。三是案发时,潘某确实对女方实施了性虐,女方受虐表现较为顺从,并未表现出明显的反抗或拒绝。上述事实足以表明女方在最后一次发生性关系时是自愿受虐的,潘某实施的性虐待并未违背女方的性意志。另外潘某实施的性虐待是依附于双方的性关系而存在的,不能脱离性关系的自愿性去评价性虐待的合法性。
检察机关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对潘某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办案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