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照顾不周,同伴适当担责

醉酒照顾不周,同伴适当担责

承办律师: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何芷韵律师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日晚上,甲、乙、丙等人在某饭店聚餐饮酒,餐后又去附近一酒吧饮酒聊天。聚会结束后,甲烂醉如泥,乙、丙扶甲到酒吧对面马路坐下。丙提出乙送甲回家后先行离开。乙多次想拉起甲上自己妻子的车,但因力气不够而导致甲摔倒,乙放下甲后也自行乘车离开。次日,甲在路边酒醒后感觉头痛前往医院就诊,经头颅CT检查,被诊断为中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左额颞部头皮挫伤、左侧肘部皮肤挫伤。甲为此报警,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警方最终未予立案。

为维护自身权益,甲委托我所陈策宇、何芷韵律师对乙、丙二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人连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0000元。

收到起诉状后,乙辩称:1、乙对甲无伤害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2、甲受伤是其醉酒摔倒所致。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是自陷风险的行为,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3、自己当时并非不想送甲回家,而是力所不及。

丙辩称:1、聚会聚餐是人情往来,丙无过错。2、聚餐过程中,各人饮酒都是随意随量,绝无勉强。3、聚会结束后,丙是得知乙妻将开车送甲回家才离开的,并无丢弃甲的故意。

二、案件争议焦点

(一)乙、丙对甲所受伤害是否应承担责任及责任如何划分。(二)甲的各项损失及数额。

三、代理律师观点:

(一)乙、丙作为与甲的共同饮酒人,彼此之间均负有互不劝酒、相互提醒及酒后照顾义务。乙、丙酒量较大,未喝醉,对于处于醉态的甲负有酒后照顾义务。但乙丙二人在甲醉倒路边后分别离开,并未未尽到照顾、保护义务,对甲的酒后摔伤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参照广东省202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合本案案情,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307.07元,甲仅主张10万元,已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其主张应得到支持。

四、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甲受伤的各项损失合计13307.07元,支持了甲的部分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乙、丙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同时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 办案体会

同饮者对于醉酒者的身体伤害后果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代理律师仍认为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依据。

在本案中,乙、丙与甲一起聚餐饮酒,彼此之间均负有相互监督不过量饮酒的及酒后照顾义务。甲醉酒后,丙将甲扔给乙即自行回家,显然未尽到协力照顾义务。乙打算将甲送回家,却因力气不够而未果,在此情况下应报警或报120求助,或通知甲的家人过来帮忙,但乙未尽到这些最基本的义务就选择直接离开,同样未尽到照顾义务。乙丙二人对甲醉酒后的受伤均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甲自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的酒量及醉酒后的风险应有充分的认知,却仍选择喝醉,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自冒风险,对身体损害后果无疑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代理律师以同饮者的照顾义务作为代理突破口,在事实与法律对甲不利的情况下,为甲争取到了相对合理的诉讼结果,得到了甲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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