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违法分包,欠薪责任难逃

总包违法分包,欠薪责任难逃

承办律师: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何芷韵律师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一、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总承包三水某楼盘的建设工程项目后,与黄某签订了一份《分包合同》,约定将其中1-4号楼框架工程项目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黄某承包施工,合同对施工内容等进行了具体约定。之后,黄某招用杨某等10名工人进场施工。施工结束后,黄某尚拖欠杨某等劳动报酬达123648元。经多次催要无果后,杨某等人申请了法律援助,三水区法律援助处受理后指派我所邓泳颜、何芷韵律师为杨某等10人提供法律援助。经过紧张有序的准备,邓律师、何律师为杨某等人申请了劳动仲裁,列某建筑公司为被申请人,黄某为第三人,请求裁令建筑公司与黄某对杨某等人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收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后,建筑公司辩称,该公司与杨某等人并无用工关系,且该公司已将分包工程的工程款全额结算给了黄某,杨某等人均为黄某所雇请,应由黄某自行承担工资清偿责任。

黄某则去向不明,既未答辩,也未参加庭审。

二、案件争议焦点

建筑公司对包工头黄某已结清工程款,是否仍需对黄某招用的工人承担工资支付责任? 

三、代理律师观点

(一)建筑公司应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具备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应当先支付工资,再依法向承包人追偿” 。本案某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黄某施工,根据上述规定,建筑公司无疑应对杨某等人的劳动报酬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二)黄某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论从上述法律规定还是直接用工关系来看,黄某本人的连带责任也是无可避免的。

(三)已结清工程款不能成施工总包单位拒绝承担工资清偿责任的理由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创新性地规定了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责任,该责任并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数额为限。也就是说即使施工总承包单位已向分包单位结清了工程款,也必须对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先行清偿。

四、仲裁裁决结果

三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裁决建筑公司向杨某等人清偿工资123648元,第三人黄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收到裁决后,各方均未起诉,现裁决已生效。

五、办案体会

工程建设领域的用工关系比较混乱,也是欠薪的重灾区。因此国务院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保障问题设专章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第一清偿主体责任。按此制度设计,如果分包方收到总包单位的工程款后欠薪逃匿,总包单位将面临代为清偿且追偿困难的风险。

代理律师的职责是为劳动者维权,但为从根源上解决欠薪问题,建议广大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另在分包工程时要求分包方书面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工人工资。该专用账户一方面用于收取建设(业主)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另一方面通过该专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分包方招用的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这样可避免分包方收款后恶意欠薪的巨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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