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加班后猝死,难定工伤引深思

连续加班后猝死,难定工伤引深思

承办律师: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何芷韵律师

案由: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

一、基本案情:

陈某某系某货运公司员工,任现场管理一职。2022年7月24日-28日期间,陈某某连续数日均加班至凌晨3点多,28日中午,陈某某因多日高强度工作自感身体不适,遂向领导请假在家休息两日。陈某某在家休息期间,某货运公司仍对其安排大量工作,陈某某一直在家线上处理工作。7月30日,按排班陈某某本应下午4点上班,但货运公司却要求其8点前就前往运输现场参与重要工作的处理。陈某某按要求身着工作服并携带工作用品前往现场,却不幸在途中突发疾病猝死。

区人社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认为陈某某所受的伤害,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陈某某的配偶李某不服该决定,向三水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该处受理后指派我所律师谭招娣、何芷韵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谭律真研师、何律师认判案情后,迅速为李某制作起诉状,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责令该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二、案件争议焦点

在长期持续加班,作息界限不清晰的情况下,职工被用人单位要求提前到岗,途中猝死是否应视同工伤?

三、代理律师观点

(一)一般情况下,职工上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是无法认定为工伤的。首先,由于是因病猝死,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这一认定工伤的情形。其次,由于是在上下半途中,也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这一视同工伤情形。

(二)但本案陈某某上班途中因病猝死却具有有着极为特殊的背景:1、长期连续加班,因身体不适请假仍在家不断接受单位安排处理工作,作息界限极为模糊;2、休假尚未结束,单位就改变其第二天下午4点到岗的正常班次,要求其次日早上8点紧急到岗处理工作。3、次日陈某某按要求穿着工作服并携带工作装备前往指定现场。从上述背景不难看出,陈某某除了吃饭睡觉一直处于连续工作状态,因此陈某某生前数日一直都处于工作状态,无论在家中还是上班途中都应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其猝死完全是因工作时间过长,过度透支健康所致。从我国工伤法规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场出发,结合死者生前的工作实际,死者的猝死是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这一视同工伤情形的。

四、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仍持传统观点,认为陈某某发病时间并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符合认定工伤及视同工伤的各种情形,遂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五、案后思考

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离不开当事人的不懈坚持,死者陈某某的亲属未能坚持到最后,放弃了上诉,败诉结果成为定局,实为遗憾,但对案件的思考仍应继续。

(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范围值得反思。我国认定工伤是以事故伤害为原则,以身体疾病为例外。被纳入工伤的疾病只有职业病及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含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两种。陈某某的猝死是过劳死,也属于疾病的范畴,但只要疾病没有发生在严格意义上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就难以认定为工伤。只有将过劳死从立法上纳入工伤范围,才能充分保护此类劳动者权益。

(二)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争取对法条作扩大解释是本案认定工伤的关键。法律适用离不开法律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规定如作严格的文义解释,显然无法适用于上班途中的因病猝死。但如上所述,考虑到陈某某猝死前连续多日不分时空连续加班的现实背景,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确有必要作合理的扩大解释,即认定陈某某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已延伸到该日其上班途中。非如此解释,法律适用无法产生为社会公众的朴素情感所能接受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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