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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是而非的劳动关系 无法支持的劳动报酬
承办律师: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巫作荣律师、梁够实习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吴某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自己从 2022年 5月3日至 2022年9月13日期间在某建筑劳务公司从事带班工作,向建筑劳务公司主张上述期间的劳动报酬51600 元。而公司方认为吴某仅与该公司股东梁某存在合作关系,由梁某承接项目,吴某安排人员施工,双方对项目利润按照比例分配。公司与吴某之间并无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劳动报酬。
吴某因不服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8936 号仲裁裁决书的仲裁裁决结果,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继续坚持仲裁请求。建筑劳务公司委托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的巫作荣律师、梁够实习律师代理应诉。
案件争议焦点:
吴某与某建筑劳务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代理观点: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吴某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某建筑劳务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的劳动报酬是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的劳动报酬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办案体会:
在劳动争议中律师代理用人单位方的难度是较大的,基于劳动法律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劳动者只要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对于其他事实的举证责任则会转移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如无法举证,法院就会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判决。
本案的建筑劳务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就必须对吴某提供的证明所谓劳动关系的证据进行有效反驳。代理律师的上述观点采取了先破后立的方法,否定了“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及“劳动者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这两个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从而维护了建筑劳务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