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方频繁修改图纸,供货迟延不属违约

需方多次修改图纸,供货迟延不属违约

承办律师: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巫作荣律师、梁够实习律师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某公司作为供方、李某作为需方于2022年3月21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交货时间、运输方式、付款方式、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及双方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约定某公司在4月15日为李某供应烟筒角钢支架(以下简称产品)若干,价款合计296670元。李某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周内支付首期款5万元,交货后次日再支付余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是按照李某提供的设计图纸来制造产品的,李某支付首期款后,多次修改设计图纸,某公司直至 5 月 16 日才完成产品的制作,比约定交货时间迟延了一个月。按照约定,李某应于 5 月 17 日向某公司支付余款246670元,但李某却拒不收货,也不支付余款。公司决定通过诉讼途径向李某追索货款,遂委托我所巫作荣律师、梁够实习律师代理诉讼。

收到公司起诉状后,李某作出如下答辩: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交货时间,公司却至今未交货,也未通知自己收货,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李某的商机延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应予解除,故自己无需再承担任何付款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

  1. 案涉合同的性质是什么?2、公司未按期交货是否构成违约?3、公司的合同义务是否已履行完毕。

虽案涉合同的名称是《购销合同》,但某公司是按照李某的设计图纸进行烟筒角钢支架的加工,故某公司主张该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公司已经履行加工案涉货物的加工义务,但李某却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货款,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李某辩称是某公司逾期完成加工且未书面告知其已完成该货物的加工,某公司逾期交付案涉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因此李某主张系某公司先违约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代理律师观点:

一、双方签订的虽然名为《产品购销合同》,但证据显示公司是按李某提供的设计图纸包工包料制作产品的,因此合同的本质是公司是按李某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合同性质更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

二、承揽合同的本质特征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工作,李某多次提出修改设计图纸,公司不得不等待其设计图纸完善后才能开始生产,因此交货期限超过约定期限属于正常顺延,公司不承担交货迟延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完工后立即通知李某收货,但李某拒不受领,因此产品未能交付的责任在于李某,李某不但不能免除付款义务,还应承担相应的保管费用(虽然公司没有主张)。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付清货款 246670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货款 24667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5 月 18 日起至货款 246670 元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5.55%计算,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 29667 元)。

办案体会:

  • 识别合同性质很重要

案涉合同名为购销合同(即买卖合同),但由于公司需完全按照李某提供的设计图纸来制作产品,应当定性为承揽合同。合同性质不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也不同。

由于案涉合同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导致工作成果交付延期,应归责于定作人。代理律师帮助公司提交了李某屡次变更设计图纸的微信聊天记录后,李某关于交货迟延的抗辩理由不攻自破。

二、需方拒绝受领不影响其付款义务的承担

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公司于 2022 年 5月 16 日明确告知李某已全部完成生产加工,李某却一直拒不前来收货,构成拒绝受领。虽然合同约定李某支付余款以收货为条件,但李某拒绝受领则属于不正当地阻碍付款条件成就,依照《民法典》第159条的规定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李某的付款义务并不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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