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破合同迷雾,追回应得运费
案号:(2022)粤0607民初5512号
承办律师: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巫作荣律师
委托方:李某
对方:某公司
案由:货运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李某与某公司就运输废料进行合作,双方约定,李某为该公司运出废料,该公司向李某支付运费,税费等款项。后李某依约履行了运输义务,但该公司一直拖欠运费、税费。李某屡催未果,遂委托我所巫作荣律师通过诉讼向该公司追索运费、税费及利息。
某公司则提起反诉,主张因李某擅自变更废料处理地点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李某应向其返还之前已支付的运费、税金、利息及其他损失。该公司反诉时提供了双方签订的一份《废料运输合同》及李某出具的《承诺书》,证明双方约定了李某应将某公司的废料运输到指定砖厂处理,不得变更处理地点;公司还提供了相片及视频证明李某未按约定将废料运输到指定砖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将固体废物运输至指定砖厂以外的地方处理,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代理律师观点:
综上,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某公司必须依照李某完成的运输量及双方认可的单价支付运费、税费及逾期利息等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巫作荣律师的观点,判决支持李某绝大部分诉讼请求,驳回了某公司的反诉请求,有力地保护了李某的运费利益。
办案体会:
本案关键证据是《废料运输合同》及承诺函,这两份证据证明约定了废料只能运到公司指定地点处理,但李某确实没有完全做到,这对李某主张运费确实相当不利。现实交易中事后补签合同的情况比比皆是,法律上也是允许的,因此仅以事后补签为由来抗辩也不够有力。
面对不利证据,代理律师经过深入沟通,了解到在《废料运输合同》及承诺函签订前双方已经合作了很长一段时间,双方并没有约定过废料必须运到指定砖厂,该公司一直知道李某是将废料运到不同的地点的却从未提出过异议,还支付过部分款项。后李某多次向公司催收欠款,公司才要求李某补签合同和出具承诺函的。因此《废料运输合同》及承诺函的仅仅是公司向李某付款的形式条件,而非约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代理律师通过向法院分析《废料运输合同》及承诺函的形成背景和签订过程,正确地论证了《废料运输合同》及承诺函的本质属性,得到了法院的认同。
律师应在办案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穿透式思维能力,只有透过似是而非的现象看清事物本质才能形成有效的代理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