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建设项目,不属重复收费

不同建设项目,不属重复征收

承办律师: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谭招娣律师

委托方:某市自然资源局

相对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行政征收

基本案情:

案涉地块的原权属人为骏升公司,骏升公司于2013年就地块上的“骏升商业广场项目”向某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申请规划审批。审批通过后,自然资源局向该公司征收了该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4136984.82元。后骏升公司因资金困难无力完成开发建设,遂于2017年2月将案涉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取得案涉地块土地使用权后,于2018年3月向自然资源局就案涉地块上“迈豪大厦项目”申请规划审批。审批通过后,自然资源局就“迈豪大厦项目”向房地产公司征收配套费4199043.38万元。房地产公司缴费后认为前手骏升公司既已缴费,自然资源局对同一地块再次征收同种费用属重复收费,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自然资源局的征收行为,并责令该局返还已缴费用。

本案焦点:

自然资源局向房地产公司征收配套费是否属违法,是否属于重复征收?

代理律师观点:

一、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具体地块上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设项目,必将享受与该地块配套的公共基础设施,因此自然资源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批时将依法向建设单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该费上缴财政后将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因此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对象为“建设项目”。

二、骏升公司将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房地产公司,地上“骏升商业广场项目”的在建工程也随之转让给了房地产公司,但房地产公司并未继续开发该项目,而是拆除后重新报建另一全新的“迈豪大厦项目”。从两个项目各自的总平面图、施工图、《佛山市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申报表》来看,两个项目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任何承继关系。

综上所述,自然资源局向房地产公司收取配套费是针对房地产公司新开发建设的项目,与原项目无关,不属重复收费问题,无需向原告返还。

裁判结果:

该案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了代理律师所发表之代理意见,认为自然资源局向房地产公司收取案涉配套费的行为合法,不构成重复征收,无需向原告退还,判决驳回了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办案体会:

在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在涉及两个行政行为关联性的案件中,被告的代理律师还应重视应诉答辩及举证的全面性、完整性,克服就事论事的思维局限。

代理被告的谭律师注意到了房地产公司起诉的主要理由是对同一地块的建设项目重复收费,因而她除了对此次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举证外,还找出了前后两个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资料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明了两个建设项目之间相互独立,互不关联,自然资源局对不同项目分别收费并非重复收费。代理律师充分有效的工作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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