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厂二人共营,劳动债务连带承担

个体工厂二人共营,劳动债务连带承担

承办律师: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吴凯沦律师

委托方:刘某 

相对方:佛山市三水区某服装加工厂

第三人:林某、黄某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9年1月入职佛山市三水区某服装加工厂(系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服装厂),在服装厂从事生产管理工作。入职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服装厂也没有为刘某参加社会保险。因服装厂拖欠工资且经营停顿,刘某从2019年9月1日起未再回服装厂上班,工资也未结清。

2020年6月11日,服装厂向申请人出具了《欠条》,确认了拖欠工资数额及最迟付款期限。其后服装厂一直一直未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刘某无奈,只能申请法律援助,三水区法援处受理后指派吴凯沦律师代理刘某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维权。吴律师代刘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佛山市三水区**服装加工厂、登记经营者林某、实际经营者黄某连带支付2019年4月份至8月份工资共23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2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2500元。

二、争议焦点

服装厂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是否不一致?林某、黄某是否应当对刘某的劳动权益承担连带责任。

三、代理律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本案中,林某、黄某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充分证明了佛山市三水区**服装加工厂名为林某个人经营,实为林某、黄某二人共同经营。根据上述规定,刘某可将服装厂、林某、黄某列为共同被告。由于目前案件处于仲裁阶段,法律对仲裁主体的要求与诉讼主体有所不同,故可变通将林某、黄某共列为仲裁第三人。虽然上述《解释》规定是程序性规定,但共列诉讼人的目的就是共同承担债务,故请求裁决林某、黄某与服装厂对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 仲裁结果

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申请人刘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五、办案体会: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或不完全一致的情况很常见,法院或仲裁机构也会将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程序性规定落实到实体责任上,即判决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查明实际经营者有一定难度,实际经营者往往会辩称自己是管理人员而非经营者。刘某代理律师未因该案是法援案件而草率对待,而是通过认真梳理刘某与林某、黄某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比较分析,从中找出了林某、黄某二人均接受员工称自己为老板,均向员工支付过工资、均承认过双方是合作关系等重要事实,从而强化了仲裁机构对于二人共同经营服装厂的内心确信。可见,认真细致地做好基础性工作永远是诉讼律师取得理想诉讼效果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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